未成年人能成立特殊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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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成立特殊累犯嗎

很多人不知道,在刑法修正案八當中是對累犯做出了修改的,其中增加了有關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的規定。而我國的累犯具體分為了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那未成年人能成立特殊累犯嗎?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為了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政策,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體現以教育、挽救為主的方針,《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中累犯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有關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的規定。即《刑法》第65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然而,同時《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即特殊累犯的規定。在《刑法》第356條針對毒品犯罪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即毒品再犯。這兩種情節與累犯一樣,都是對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加重處罰的情節,尤其是特殊累犯與毒品再犯的構成條件更加相近。這樣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未滿十八週歲的被告人是否如同不構成累犯那樣,不構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則存在較大的分歧、困擾。

爭議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修正案(八)》只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對於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沒有做出相應的修改,應認定未成年人犯罪可構成特殊累犯和再犯。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修正案(八)》對於累犯的修改是立足於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從刑法寬囿、謙抑的原則出發應認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構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這樣既符合刑法修正的目的,更有利於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另外有第三種觀點認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構成特殊累犯,但可構成了毒品再犯。 

從法律體例上看,《刑法》第65條、第66條都歸屬在總則中累犯規定之內。前者是一般規定,是對“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加以規定,而後者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是對前者的一種補充規定,強調了在這種情況下“以累犯論處”,是特殊情形下的累犯,兩者是遞進關係。前者的“但書”是把未成年人罪犯排除在累犯之外,而後者則是為前者補充入了其他形式的累犯,是包含在前者規定的累犯之內的,是包括在“但書”之內的。

從立法上看。通過修改第65條把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是《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亮點之一,但《刑法修正案(八)》同時修改了第66條增加了兩個特殊累犯的罪名。如果認為特殊累犯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話,那麼立法時在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的同時又把未成年人犯罪納入特殊累犯之中,豈不是自相矛盾,有違了立法意圖。故不能構成累犯。

以上就是對“未成年人能成立特殊累犯嗎”這個問題的解答,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修改過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是不構成特殊累犯的,但如果是涉嫌毒品犯罪的話,則就有可能構成毒品再犯。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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