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生效後檢察院還能抗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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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判決書生效後檢察院還能抗訴嗎?

刑事判決書生效後檢察院還能抗訴嗎?

刑事判決書生效後檢察院還能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二、申訴的規定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的行為。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民事判決書和刑事判決書生效之後,當事人員都是有權利提出一定的訴訟要求的,比如説民事判決書可以上訴,而對於刑事判決書來説的話,提出監督的主體就是由人民檢察院所行使他們所提出的訴訟流程應當叫做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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