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罪三年改判緩的規定是什麼?
一、協助組織罪三年改判緩的規定是什麼?
依據刑法的規定,協助組織罪的犯罪分子會不會判處緩刑,主要看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處罰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協助組織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首先,行為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助行為從屬於犯罪實行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為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帳人員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協助組織賣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需要“明知”自己是在為賣淫提供幫助,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次,行為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起協助作用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直接參與組織賣淫行為本身,則不以本罪論處,而應以組織賣淫罪論處。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如果是當事人沒直接從事犯罪活動,但幫助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協助的人員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構成犯罪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我國的團體或者是協助作案的犯罪行為是越來越常見的,此時我們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