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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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刑法》第279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通過法條我們可以歸納出該罪的構成特徵:
(一)客體方面
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國民對國家機關的公共信賴。
(二)客觀方面
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三)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説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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