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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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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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怎麼判罰

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屬於法條競合,按詐騙罪處理,因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並基於量刑均衡考慮,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間界限清晰,兩者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説,在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式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時,其行為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時,那麼該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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