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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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嗎
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這個問題在刑法理論與實務界存有頗多爭議,其中最為核心的一點便在於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為一種獨立而實在的犯罪形態?對此學者之間存在肯定説和否定説兩種。肯定説認為過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特拉伊寧便明確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為都是過失實施的情況下,就發生過失的共同犯罪的問題。而且意大利現行的“羅科法典”便以其第113條明確規定:“在過失犯罪中,當危害結果是由數人的合作造成時,對每人均處以該犯罪規定的刑罰。”
不過,從世界範圍來看,儘管有眾多學者趨於接受共同過失犯罪肯定説,但否認共同過失犯罪之存在目前仍然是一種傳統而通行的觀點。在中國,早在民國初年的<暫行新刑律>中也曾規定:“於過失罪,有共同過失者,以共犯論。”但新中國建立以來的刑事立法是不承認過失共同犯罪,至少是不把它納入共同犯罪之範疇的,刑法理論界也普遍堅持這一觀點。而刑事司法則立足於現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論,將共同過失犯罪只視為過失犯罪的一種特殊情況,而不當作一種獨立的犯罪形態。究其原因,乃是認為承認共同過失犯罪,就必然背離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理論,有走上“客觀歸罪”道路之嫌疑。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從這一點看,我國刑法認為:過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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