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羈押時間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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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羈押時間是多長?

尋釁滋事罪羈押時間是多長?

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相關法律規定

現將《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印發給你們。本《意見》自收到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一般不再變動。

為正確適用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嚴厲打擊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現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在司法實踐中辦理尋釁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1、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2、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1萬元以上的。

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四項行為之一而構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論處。

(二)非法插手民間糾紛,毆打他人的,以隨意毆打他人論;強行收取各種形式保護費,或者非法插手民間糾紛,以強迫手段索賠、討債、從中牟利的,以強拿硬要論。

羈押期間就是從原本自由的狀態到人身自由收到限制的狀態,羈押一般在看守所進行,羈押的時間根據進行的強制措施不同而時間有所不同,如果是拘留的,羈押最長時間為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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