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從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4.58K

其實在尋釁滋事罪當中也有多人犯罪的案例,這種可能就是幾個人的負面情緒都是堆積的比較多的,互相坐在一起不知道疏通這種不健康的心態,反而抱怨一通以後選擇了尋釁滋事的這種行為。可是在這種多人實施犯罪的案例中肯定要有主犯,從犯之分的。如果自己是在他人的組織下參與了尋釁滋事,那應該是可以按照從犯來對待的。那麼,尋釁滋事致人輕傷從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從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致人輕傷從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對於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 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 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

按照我國刑法當中對待從犯的相關規定來看,尋釁滋事致人輕傷從犯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不過這具體要看從犯在尋釁滋事罪的這整個案件當中所起到的具體作用。假如説雖然是從犯,但是為尋釁滋事提供了關鍵性的殺傷性的武器,那對於這種從犯,肯定是從輕處罰的概率非常小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