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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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敲詐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嫌疑人採用非法手段對他人進行威脅、搶佔和索要財物的行為,依法應該受到刑法的責任追究。我國刑法對敲詐勒索罪的相關規定和處罰標準有着明確的規定,本文本站的小編就對“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

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2日

三、 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四、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威脅和要挾,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威脅、要挾是手段,勒索財物是目的。威脅、要挾的方法有多種,既可以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通過第三者或專用書信等方式發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如以將對被害人及其親友的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揭發被害人隱私相要挾。一般來説,本罪所指的威脅、要挾的內容是不具有當場實施的特點,而是揚言在以後某時某地付諸實施。如果行為人威脅不成即當場將暴力付諸實施索取財物的,則構成搶劫罪。構成本罪還要求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犯罪主體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注意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1)在威脅的內容方面:前者可以是暴力、揭發隱私、毀壞財物、阻止正當權利行使等;後者則只限於以暴力侵害相威脅。

(2)從威脅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對被害人也可以不面對被害人實施;後者則只限於當場面對被害人直接口頭實施,有的以行動實施。

(3)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上看:前者可以是當場取得,也可以在若干時日內取得;後者只能是當場取得。

(4)從犯罪所要求取得的內容方面看:前者主要是財物,也包括一些財產性利益(如提供勞務);後者則只能是財物。

涉及財產數額較小的,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重,涉及財產數額較大的,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需要注意區別的是,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在犯罪方式上有所不同,敲詐勒索罪是以暴力、隱私威脅等手段進行財產侵佔,而搶劫罪只限於使用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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