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如何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如何量刑?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如何量刑?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三、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2、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實踐中本罪的行為常常與後二罪的行為密切關聯,本罪行為人常常為後二罪行為的實施提供程序、工具,幫助後二罪的順利實施,但法律規定本罪行為為獨立犯罪行為,故其因客觀行為的表現不同而區分為不同的犯罪。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是有可能會導致單位、個人計算機被的數據消失的,而此類數據消失之後,就有可能會導致信息所有者的經濟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失。一旦損失確實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實施非法提供行為的人,就有可能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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