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司法判決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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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司法判決標準是什麼?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司法判決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典第119條第2款的規定,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損壞的對象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對象完全相同,即限於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燃氣設備,指煤氣、石油液化氣發生、淨化、輸送等設備,如輸氣管道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是指涉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工品的生產、儲存、輸送設備,如油井、輸油管、煉油廠、油庫等。損壞家用燃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不構成本罪。

2、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必須實際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設備爆炸或者燃燒,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結果。這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也是本罪與破壞易燃易爆罪的區別之一。

3、行為人主觀上對上述嚴重結果必須有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這是本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區別的關鍵。如果是由於行為人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上述嚴重結果的,不能定本罪,而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4、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區分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注意區分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侵害對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觀罪過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是明知的,並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屬於故意犯罪。本罪屬於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2)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要行為人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並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無論嚴重後果實際是否發生,均構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則要求必須發生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如果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

對於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相關判決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必須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和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來進行判罰,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或者極劣的社會影響的,則需要從嚴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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