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税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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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出口退税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騙取出口退税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責任是判處5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税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三、逃税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以欺騙方法向國家税務機關騙取出口退税的行為,如果騙取國家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就構成了刑事犯罪,數額低於5萬元的,税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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