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十萬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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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十萬該怎麼處罰

在金融詐騙犯罪當中,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行為算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犯罪了,而此時無論是在定罪還是處罰的時候,往往都是要結合實際詐騙的數額才行。那其中,要是信用卡詐騙十萬的話,應該怎麼進行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詐騙十萬該怎麼處罰

對於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第1款的規定:

1、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犯禁;

2、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3、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將所有的詐騙所得的財物全部揮霍,且無力償還的,或者多卡惡意透支的等等。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樣式、圖案、色彩,採取印刷、描繪、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來,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證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冒用”,是指行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4、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經過銀行兩次催收並超過三月不歸還。

實踐中,信用卡詐騙十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情節,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對犯罪分子一般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假如犯罪數額更大或者有其他極其惡劣的情節,自然對犯罪分子的處罰也會是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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