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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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判多少年?

傳染病是一種對社會危害及其嚴重的疾病,傳染病的防止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部門進行負責的,做好這份工作是保障國家社會安定發展的基本。如果這項工作沒有做好的話從事此工作的人員也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判多少年呢?

一、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認定

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時,應區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1)、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打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判多少年

第四百零九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罰

刑法第409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由上述規定可知,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四、相關説明

1、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衞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和政府有關主管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2、本罪名是新《刑法》增設的新罪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

以上就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判多少年的解答,由文件我們不難理解,對於傳染病防治失職的會依據其情節嚴重情況處以兩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其實,做好傳染病的防止工作不僅是作為一個工作人員的基本職責,更是對自己和家人負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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