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功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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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立功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案件立功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的行為。

《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了立功的兩種形式:

第一,是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犯罪分子被羈押或者歸案後,不僅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還主動地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

第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偵察機關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根據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情形也屬於立功:

第一,犯罪分子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的;

第二,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第三,犯罪分子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

二、認定立功要注意哪些問題

1、立功的認定程序: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説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2、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

下列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3、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

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後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4、對於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刑事案件中的立功能夠幫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會給立功人帶來好處,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可以説是雙贏。認定立功的時候,需要對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等綜合把握,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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