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立功減刑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死刑犯立功減刑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一、死刑犯立功減刑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死刑犯在服刑期間,如果存在上述立功的情況,是可以判刑處理的,相關情況的認定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立案條件的認定,還需要監獄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後來進行合法的證明,最終由檢察院來決定是否減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