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一般刑事拘留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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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拘留期限主要包括下面兩種情況: 第一,在一般案件中,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後的3天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如果存在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到4天。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拘留後的最長羈押期限是14 日; 第二,如果在刑事案件中,重大嫌疑分子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節,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天。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天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拘留後的最長羈押期限是37天。

法律規定一般刑事拘留多久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 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話,公安機關是有權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一般來説,拘留三天之後就會申請檢察院進行批捕;如果情節特殊的話,最長可以延長至37天,但是在37天之後仍然沒有獲得檢察院批捕的話,那麼只能夠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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