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非法集資舉報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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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非法集資舉報證據有哪些?

傳銷是一種不合法的獲利方式,它的非法獲利方式是非法集資。犯罪團伙為了躲避法律以及引誘更多的人員加入他們的非法牟利團伙,他們變換着各種各樣的名義來誘騙人,比如招聘、入職培訓等等,入了他們設下的圈套之後,他們以語言洗腦、暴力等方式逼迫受害人加入他們的團伙進行非法集資。這種犯罪手段危害社會穩定,擾亂經濟秩序。作為這個社會的一份子,一旦發現這種犯罪行為,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那麼,傳銷非法集資舉報證據有哪些?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1、書證

“書證是證據之王”。對於傳銷案件,應當收集的書證一般有:你身邊參與人的各種信息與其上下網絡關係;參與人員筆記本中記錄的聽課內容、骨幹人員的授課材料、手機短信內容;組織者或經營者發放的各種書刊、印刷品等宣傳資料、營銷方式的介紹;當事人的銀行存摺記錄、從銀行獲取入門費交納的憑證及獲取報酬的往來明細。一是證明傳銷行為已經實施成立,二是為了和參與人員的詢問筆錄,獎勵分配製度中的內容相互印證。主要調查兩個方面,首先付出,主要指入門費的交納,可以通過當事人或者銀行提供匯款憑證及存根來證明;其次參加收益的獲取,通常是通過公安部門的配合,從銀行調取參與人員尤其是當事人專門用以獲取資金回報的銀行卡的對帳折。蒐集書證應儘量收集原件,在原件不可能得到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拍照、複印、抄錄、下載等方式收集副本、複印件或節錄本,但必須註明副本、複印件、節錄本的出處,收集時間、收集人的簽字及出處單位或人的簽字蓋章,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等字樣。

2、物證

物證是辦案中用來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重要證據。在傳銷案件中,物證主要是用於“傳商品”用的商品、參與人員的筆記本、骨幹分子用於授課宣傳的光盤、電腦及電視、VCD機、銀行卡等物品。物證的獲取一般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記錄、扣留、封存等,大件物品可以通過拍照的方式固定。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像帶、錄音帶、電影膠片、光盤、電子軟件等錄音、錄像記錄所反映的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傳銷案件中,一般表現為對非法培訓場所的視頻錄像、骨幹分子授課的錄音等。由於傳銷案件涉及人員多,有的集會場面會比較混亂,利用現代技術製作的視聽資料對於證明案件就有不可比擬的優勢。在查處傳銷案件時,可以通過DV、錄音設備對現場進行拍攝、錄音,通過光盤刻錄技術製作成光盤,進行説明後附案,可以豐富案件的證明力。

4、證人證言

辦案人員可以通過對知道或間接瞭解案情的證明人進行詢問,或要求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資料,來達到證明傳銷活動的目的。比如可以向培訓場所的鄰居、出租房房東等了解情況。

5、現場筆錄

是指辦案人員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當事人活動場所、物品等進行檢查情況的真實記錄,這種證據對鑑別其他證據的真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具有其他證據不能代替的證明價值,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傳銷案件中,應當重點對當事人培訓的場所及居住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要重點留意並提取各種書刊、印刷品宣傳資料、骨幹人員的授課材料、光盤、傳銷人員集中培訓時的聽課筆記本、參加人員的花名冊、伙食帳單及花名冊、房屋出租合同、參與人員的銀行存摺(卡)等,另外還可以對現場用於宣傳的電腦、電視、VCD等工具設備進行查封,對在培訓現場的參與人員可以同時分開進行詢問,以便取得大量言證,理清上下線關係,繪製出網絡圖,現場讓當事人及參與人員確認。對現場檢查發現的書證物證,要及時提取、固定,以免被當事人轉移、銷燬。

6、當事人陳述材料

當事人的陳述材料一般指當事人對案件情況的自我交待,由於當事人在查處案件活動中所處的特殊關係和地位,以及案件查處的結果與他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而當事人的陳述存在兩個方面的可能性,一是當事人在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下,或在事實證據面前無法隱瞞與抵賴的情況下,可能供出全部或者部份真實的違法事實,另一方面,當事人出於各種思想動機,怕交待後要加重對自己的處罰,有的存在僥倖心理,自認為手段高明,不易被人發現,故意捏造事實。根據當事人陳述材料的兩種可能性,所以要與其它物證或者書證、證人證言相結合進行綜合判斷,證實後才能採用。當事人若是如實陳述,一般會交待其是通過熟人介紹,交納給的組織者金額不等的入門費後,獲得一個資格,然後再辦一個銀行卡,並將銀行卡號連同其上線姓名告知最終的組織者以便於組織者統計每位參與者的營銷業績和獎金髮放等情況。

我們一旦發現傳銷的犯罪行為,作為公民,我們要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這種違法犯罪行動,在舉報之前,可以根據本文進行一定的證據收集,有力的證據可以作為日後起訴犯罪團伙的依據。只有把這些犯罪團伙繩之以法,才能還社會一個安定的環境,才能讓那些誤入傳銷的受害人脱離苦海。另外我們自己也要保持警惕之心,對一些跡象可疑的培訓、招聘要多留一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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