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郵件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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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開拆郵件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私自開拆郵件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上述行為,而是由於郵件自身的包裝不嚴等原因,導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遺失的,不應視作構成本罪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實施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是非法的。

三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態。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於疏忽大意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

四是構成本罪也應達到情節嚴重,如多次實施上述行為,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等。凡符合上述標準的私自開拆、隱匿或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都應當立案追訴。

二、量刑標準

私自開拆郵件罪,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必須有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所謂私自開拆,是指非法擅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使封緘失效的行為,合法行為不在此限。所謂“封緘”是指使書信、電報、印刷品的內容從外部不能瞭解的措施而言。如把信裝入信封糊上、印刷品用紙包紮上、郵包用線縫上等。私自開拆不以破壞封緘為必要,行為人私自開拆後是否閲讀信件內容或瞭解信件內容,或者私拆後再行封緘復原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為。所謂譭棄,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撕毀、湮滅或拋棄,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團體。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本罪的具體量刑處理情況,郵件是不得私自拆開的,必須由郵件的主人進行處理,犯罪分子的相關違法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來界定量刑情況,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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