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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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合法行為的區別
郵電工作人員配合司法機關偵查工作,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為,與私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在司法機關通知不需要繼續扣押郵件、電報之後,而繼續扣押隱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後而不送司法機關,而是擅自開拆檢查、扣押郵件、電報的,也屬違法行為
(二)罪與非罪
沒有犯罪故意,而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所發生的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曲於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本罪。
此外,行為人雖屬故意私拆、隱匿或譭棄郵件、電報,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犯了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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