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自訴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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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猥褻兒童自訴證據有哪些?

猥褻兒童自訴證據有哪些?

猥褻兒童罪是屬於公訴案件,所以不存在自訴。猥褻兒童自訴證據有證人證言,還有就是一些書面的證據材料,除此之外的話如果有一些實物證據,也是可以的,由於本罪的受害人均是幼童,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均明確猥褻兒童需要什麼證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而年幼者作為被害人來説,又有不同。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其陳述便應作為證據來對待。而且,從另一個角度看,作為兒童而言,正因為其天真無邪,儘管對細節描述可能不準確,但其陳述或證言不摻雜功利因素,往往更加可信。從審判實踐來看,不少猥褻兒童案件中,除了雙方當事人的證言和監控視頻外,更多的是被害人父母報案時第一時間的陳述。即便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或監控錄像,如果有間接證據能夠與被害人的陳述互相印證,而且沒有相反的證據出現,也是足以認定的。

在對受害人的證言採納時,法官會考慮的因素包括:年齡、智力發育程度、所做證言的時間、所做證言的穩定性。一般來説,沒有嚴格的標準猥褻兒童需要什麼證據,法官根據社會經驗進行判斷。在類似的案件中,不會直接讓被害人出庭,但法官都會在庭前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向其本人瞭解,並印證其是否理解自己所説的話,以及陳述是否穩定一致等。一般來説,現在3-5歲的孩子已能基本掌握語言了,正常智力水平的話,也是能把自己遭遇的事情敍述清楚。因此,基本在這個年齡段的證言,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且沒有矛盾的話,是可以全部採信的。至於5歲以上的,則其採信程度會更高,當然相應對其陳述一致性的要求也會更高。至於3歲以下的孩子,法官在採納其證言時,會慎重考慮。

因此,只要受害人沒有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證人的情形,受害人能夠進行指正對於證據的採集是十分有利的。

二、猥褻兒童最煩的規定是什麼?

猥褻兒童罪,需要看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方面: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滿足為目的,用性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在我們國家,猥褻兒童罪的犯罪的主體是一般的主體,犯罪的主觀目的也是直接的故意犯罪,客體是侵犯的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的尊嚴,符合猥褻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話,就可以對此進行定罪了,需要提醒注意,這是屬於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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