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瑣兒童只有口供沒證據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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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訴,但是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供,而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明侵害人有罪,侵害人又拒不承認的,那麼猥褻兒童罪很難成立。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陳述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但同時還要有相應的其它證據以證實,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方可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否則,只有受害人或者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羣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第五十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猥瑣兒童只有口供沒證據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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