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犯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走私毒品犯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 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 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走私毒品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是什麼?
走私毒品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當屬於走私毒品的行為:
(1)從境外購買毒品後非法入境,或者與境外販毒分子相勾結,將毒品偷運入境;
(2)將非法入境的毒品偷運出境,或者把在境內購買的毒品偷運出境;
(3)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團購買、運輸毒品,或者在邊境地區與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結,買賣、運輸毒品;
(4)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貨款、資金、實物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在內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購買毒品;
(6)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或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並偷運出境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毒品內心的犯罪是有嚴格的一套制度的,任何人都不能夠通過走私毒品的方式來獲得非法的利益,否則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走私毒品類型的犯罪,最高對於該罪名是可以判處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