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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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量刑是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給予保護,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獲而潛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獲的已決犯和未決犯,所謂“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二、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應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進行的毒品犯罪情節輕微,毒品數量很小,受刑罰處罰較輕,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也比較小,那麼包庇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罰。在實踐中要注意正確區分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知情不舉”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也沒有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對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積極幫助,表現為消極不作為,這種消極不作為,由於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罪,因此不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涉及到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犯罪分子所處罰的犯罪事實不同,或者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不同所認定的處罰也是不同的,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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