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謊報軍情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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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瞞、謊報軍情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隱瞞、謊報軍情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隱瞞、謊報軍情罪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區分隱瞞、謊報軍情罪與拒傳、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傳、假傳軍令罪侵犯的客體相同,主觀上也均由故意構成,而且並列規定在同一條款內,因此要特別注意區別。它們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隱瞞、謊報軍情罪的主體一般是擔負偵察、通信、譯電等任務的軍職人員,但也包括其他執行作戰任務的軍人。拒傳、假傳軍令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負有傳達命令任務或發佈命令職權的參戰軍職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隱瞞軍情罪表現為故意將真實的軍事情況掩蓋起來,不報告給上級,從而造成危害的。謊報軍情罪主要表現為編造虛假軍事情報,從而使上級領導機關難以準確判斷敵情,給作戰利益帶來損害;假傳軍令罪主要表現為發佈或傳達虛擬的或不真實的命令,給作戰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區分謊報軍情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製造謠言,致使軍心不穩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不同。謊報軍情罪的行為人,一般是負有傳遞、報告各種軍職情況等特定職責的人。而戰時造謠惑眾罪則是任何參戰人員均可構成。

2、客觀要件不同。謊報軍情罪是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謊報軍情行為,戰時造謠惑眾罪則表現為在戰時造謠惑眾,致使軍心動搖的行為,主要指散佈在裝備、士氣、戰績、傷亡情況等方面吹噓敵人、貶損我軍的各種謠言。

司法實踐中,對於軍隊的情報員存在隱瞞或者謊報軍情的行為,顯然是可能導致軍隊在執行戰鬥任務時造成了失敗的情況,或者造成了嚴重的戰鬥損失的,相關情況是屬於嚴重惡劣的違法行為,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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