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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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刑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最新刑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相關法律規定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全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任何非 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 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第二十三條 擅自批准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准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金融機構的設立,是需要國家有關金融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申請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金融管理部門是需要對申請人的資質,以及是否符合設立的條件進行認定後才可以進行辦理,擅自設立的行為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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