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立案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 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 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