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入罪標準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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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入罪標準具體是什麼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入罪標準具體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已於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採捕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特別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特別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行的認定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環節進行合理的處置,畢竟在法律上會有不少的限定,對於有關的部門的檢查力度會有不少的阻力,不過此類問題的產生大多是由於自己的不法行為導致,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瞭解,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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