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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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水產資源,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水生植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財富。因此,我國法律規定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若違反此項規定,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那在實際生活中,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怎麼認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至於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合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根據《漁業法實施細則》第19條的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即為合法,不構成本罪。

2、區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不具備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準。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故意的形態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故意的內容是明知非法捕撈的行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仍故意為之;盜竊罪故意的內容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為的祕密竊取的行為。因而説明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是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盜竊罪為以祕密方法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因而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漁塘中,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並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除了珍貴水生動物以外的所有水產品資源,具有特定性,盜竊罪的對象則範圍廣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財物。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標準主要是從罪與非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的界限來分析的。應注意的是,故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至於構成此罪的主體,除了有一般主體外,其實還包括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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