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適用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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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適用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適用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事實上,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不僅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也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以及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像通信信息,徵信信息,財產信息,居住地址,甚至於是手機號碼等,這些都屬於公民個人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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