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取財構成敲詐勒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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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取財構成敲詐勒索嗎?

在現實的交往過程中,有些人會通過虛假訴訟方式取得財務,這種通過虛假訴訟,訴訟產生的強制心理作用獲得財物構成犯罪嗎?本文介紹了相關內容,希望你能從中受到啟發。

從虛假訴訟取財行為侵害的客體、行為的客觀特徵及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對此類行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責任。

虛假訴訟行為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雖然虛假訴訟行為不僅嚴重干擾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還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但從邏輯學中“類比法”的角度分析來看,將虛假訴訟行為侵害的主要客體確定為財產權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具體來説,依照“正向類比”,誣告陷害與虛假訴訟均系以虛構的事實啟動司法程序,都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但誣告陷害罪被歸入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章中,即認定該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與此類似,虛假訴訟所侵害的主要客體應當認定為財產權,而非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依照“反向類比”,虛假訴訟中具有多種類型的妨害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的行為,如通過串通訴訟騙取馳名商標認定的、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或逃避債務的,等等。為了區別虛假訴訟行為在侵犯財產權方面與其他虛假訴訟行為的不同,應將虛假訴訟行為的主要客體確定為財產權。

虛假訴訟行為符合敲詐勒索行為“通過心理強制而取得財產”的本質特徵。首先,法院在虛假訴訟中扮演“施壓者”的角色。虛假訴訟會影響法院對訴訟當事人之間財產法律關係的判斷,以致作出的裁判在本質上給予了虛假訴訟行為不應有的“法律權威”,並形成了對被害人的“心理壓力”。其次,虛假訴訟行為模式中包含了心理強制的內容。虛假訴訟行為包括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訴訟準備、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要素,而這些要素中勢必讓被害人產生心理壓力,因為虛假訴訟行為人均是通過使被害人懾於訴訟或者相應訴訟強制措施而實現非法侵佔被害人財產的目的。最後,財產轉移是由於心理強制而產生的。筆者認為,只有在財產所有人意志自由支配下的財產轉移才屬於交付。在虛假訴訟中被害人的財產轉移不是在其意志自由支配下完成的,而是在獨立於被害人之外的力量支配下完成的,不屬於交付。如搶劫罪中被害人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一樣,該財產轉移並非交付而是奪取。

虛假訴訟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虛假訴訟中的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財產權,而希望並積極追求該危害結果的發生,符合敲詐勒索罪主觀方面的故意要求。綜上,虛假訴訟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責任更能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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