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事後感謝算不算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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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事後感謝算不算行賄

其實不管是任何人,在生活當中面對着一些巨大的經濟誘惑的時候都應該時刻保持比較清醒的頭腦,任何的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的“收入”,到最後肯定是要以各種各樣的方式付出一定的代價的。比如很多國家工作人員的腐化行為,就是由某些公民不斷的行賄而造成的,針對行賄,甚至有人比較好奇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事後感謝算不算行賄?

一、在我國事後感謝算不算行賄?

根據行為人交付賄賂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事前行賄和事後行賄。事前行賄是指行賄人先行送賄賂,收買國家公職人員,從而利用公職人員的職權為行賄人謀得不正當利益。行賄在先,獲得在後。事後行賄則是行賄人與受賄人事先約定,在受賄的國家公職人員為其謀求利益後,再奉送賄賂。取得利益在先,行送賄賂在後。這種分類也可以稱為收買性行賄和酬謝性行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二、行賄罪如何處罰?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一)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

關於自首,本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鑑於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於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於立功表現,因此,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

其實要看當事人所採用的感謝的方式來不同對待了,如果僅是請對方吃了一個家常便飯這當然不能夠算為行賄,可如果這所謂的事後感謝是給對方現金或者價值較大的禮物作為酬謝,這表面上看是在感謝當事人,實際上是將對方和自己送入了犯罪的深淵。而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公民排憂解難這本來就是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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