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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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設賭場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二、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一)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眾所周知賭博行為是被我國所嚴令禁止的,因為賭博而家破人亡的例子也很多,所以如果具有賭博行為或是為賭博的人提供場所甚至以此為盈利的情形,是屬於違法行為。一旦發現上述行為,公民是可以進行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