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一、逃税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逃税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逃税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的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税罪的犯罪構成

(一)逃税罪的主體要件

逃税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税義務的納税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逃税罪的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應當繳納税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税款。因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税款的,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逃税罪的客觀要件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税款在客觀上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等手段。

所謂偽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製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着欺詐的偷税故意把它當着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為。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為。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税務機關查獲的行為。

所謂擅自銷燬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税務機關批准,自行銷燬帳簿、憑證的行為。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為。

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税收入記入法定帳户核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税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户等行為。

所謂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拒不按照税務機關根據税法規定通知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

所謂虛假的納税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税項目、數量和應税收入、所得等行為。

(四)逃税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在處理逃税案件的時候,除了需要確定逃税的金額之外,還需要確定該逃税者原本需要繳納的金額、具體採取的是什麼方式逃税等的相關事項的。在瞭解這些事項之後,才有可能可以將此逃税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來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