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主犯從犯量刑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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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主犯從犯量刑有區別嗎?

尋釁滋事主犯從犯量刑有區別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主犯和從犯在判刑上是有區別的,主犯要承擔尋釁滋事全部的犯罪,而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區別是什麼

主犯和首要分子兩者的區別在於:

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須有從犯。如果在一起聚眾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時,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就規定,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言外之意為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主犯是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是與從犯相對而言的。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法同時追究其他參加者的刑事責任,那麼他們既是主犯又是首要分子,在沒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構成主犯,也就是説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主犯就是在一個案件的實施過程中其主要作用的人,從犯大多就是幫助主犯實施犯罪的對象。所以二者在量刑上一定會存在區別,因為人身危險性不同,主犯危險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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