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不是一定進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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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是不是一定進看守所?

自首是不是一定進看守所?

自首並不是一定進看守所,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一般的都去公安機關自首,公安機關對自首的犯罪分子經過訊問以後發現犯罪事實,有必要先行拘留的,應當拘留,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

看守所在押人員出現病灶的,會立即通知監所內值班獄醫給予救治,如監所內無條件救治的,在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後,可在布控警力的條件下出所就醫。醫藥費用由患病在押人員個人擔負。如系被毆打所致,可向駐所檢察官反映,對當事人採取問責制。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的,會由駐所檢察官牽頭會同上級公安機關,一起調取監控錄像,對當事人進行問責。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會要求辦案機關出具權威醫療機構做出的該人體檢報告及相關法律文件,不符合收押條件的一律不予收押,由辦案機關負責變更強制措施。

二、犯罪後逃跑再自首的還是自首嗎

《刑法》第六十七條  將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準自首兩種情況,即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從立法本意不難看出,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於:一是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歸案,爭取寬大處理;二是有利於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價值取向原則,給犯罪分子以悔過自新的機會。

當然,犯罪後外逃其目的在於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動投案的積極行為,否則,無異於在鼓勵犯罪分子頑抗到底。這無疑不利於司法機關及時偵結與審理案件,無論是從法律效果還是從社會效果來看,其負面影響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視外逃後再主動投案為自首,給外逃犯罪分子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自首後需要做的就是如實的反映自己的犯罪事實,若屬於團伙犯罪成員的,也需要交代自己在其中擔任的角色,以及目前該團伙的主要犯罪方向等,公安機關在遇到自首的案件時,一般會暫時將其進行拘留,若是在拘留後滿足取保候審等條件的,也可以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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