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取保候審是否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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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取保候審是否可以申請

一、非法集資取保候審是否可以申請

一般來説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後,不知道外面的狀況,心裏會產生很強的不安感,而且不知道自己具體會受到什麼處罰,所以取保候審是可以申請的。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兑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兑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嚐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説法”。

在我國非法集資罪被刑拘,但是沒有被批捕,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而非法集資的不僅僅危害個人與企業,同時對於社會的發展也影響極大,因此在遇到此類問題的時候,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維權是非常重要的,同時瞭解相關法律知識也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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