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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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所屬範疇和性質根本不同

未遂教唆是共同犯罪的範疇,因此,未遂教唆中的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之間形成了共犯關係,未遂教唆本身則是此共犯關係中的一種未完成形態,除此之外,還存在預備教唆、中止教唆兩種未完成形態;

而教唆未遂,只是一種單獨的犯罪,它雖然也包含不同的未完成形態,但這裏僅指這一單獨犯罪本身。因此,不應將共犯中的一種形態與另一種單獨犯罪混為一談。

2、二者的構成特徵不盡相同

二者雖然都要求教唆犯在主觀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觀上具有教唆的行為。但是,未遂的教唆的成立還要求教唆者的教唆行為與被教唆者的實行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教唆未遂則僅要求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之罪。

3、二者本身所具有的屬性不同

未遂教唆存在於共同教唆犯中,它的存在必然要求以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為條件,它本身的屬性一般也要由被教唆者的屬性所決定,因此,它具有從屬性。

而教唆未遂中的教唆犯,由其特徵所決定,其犯罪性與刑罰性都不依附於被教唆者而存在,因此,它僅具有獨立性。

4、二者在定罪上不同

在定罪上,未遂教唆是按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質定罪;而教唆未遂要按教唆者所教唆之罪定罪。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着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犯罪未遂與教唆未遂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一般是在犯罪事實已經在實施的過程中,受到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擾而導致沒有得逞的情況下,而教唆未遂則並沒有正在實施犯罪事實,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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