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與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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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與犯罪未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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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所屬範疇和性質根本不同

未遂教唆是共同犯罪的範疇,因此,未遂教唆中的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之間形成了共犯關係,未遂教唆本身則是此共犯關係中的一種未完成形態,除此之外,還存在預備教唆、中止教唆兩種未完成形態;

而教唆未遂,只是一種單獨的犯罪,它雖然也包含不同的未完成形態,但這裏僅指這一單獨犯罪本身。因此,不應將共犯中的一種形態與另一種單獨犯罪混為一談。

2、二者的構成特徵不盡相同

二者雖然都要求教唆犯在主觀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觀上具有教唆的行為。但是,未遂的教唆的成立還要求教唆者的教唆行為與被教唆者的實行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教唆未遂則僅要求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之罪。

3、二者本身所具有的屬性不同

未遂教唆存在於共同教唆犯中,它的存在必然要求以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為條件,它本身的屬性一般也要由被教唆者的屬性所決定,因此,它具有從屬性。

而教唆未遂中的教唆犯,由其特徵所決定,其犯罪性與刑罰性都不依附於被教唆者而存在,因此,它僅具有獨立性。

4、二者在定罪上不同

在定罪上,未遂教唆是按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質定罪;而教唆未遂要按教唆者所教唆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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