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證據內容有哪些
危險駕駛,是駕駛人不顧交通法規,危險駕駛,情節惡劣,並且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對於危險駕駛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判刑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其構成危險駕駛罪。那麼,危險駕駛罪證據內容需要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危險駕駛罪需要的證據內容
(一)證明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的身份證、駕駛證、户口本等身份證明,來證明行為人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能力,危險駕駛罪要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年滿16週歲。
(二)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的證據。根據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主觀意志來證明行為人是故意危險駕駛的。一般行為人的主觀因素難以判斷,只能通過他的行為、動機來判斷他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三)證明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的證據
1.對於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在道路上追逐,比如車速、行車記錄含義等證據,能夠證明其情節惡劣。
2.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行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對於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檢測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用儀器測出,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的,推定其醉酒駕駛。
3.對於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主要是證明車速、載客人數的證據,比如行車記錄儀,車內監控,乘客的證言,售票記錄等證據。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容量、數量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一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可以證明。
總之,證明行為人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要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一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來證明,形成正確的證據鏈,並能排除合理懷疑,所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我們有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