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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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拒執罪即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一)以暴力方法阻止他人作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的;

(二)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毆打執行人員或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造成執行人員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且毀損財物、票證,造成債權人5000元以上較大物質損失的;

(四)多次聚眾阻礙執行或多次對執行人員實施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妨害執行的行為的。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屬於一種犯罪行為,對於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必須要進行執行的,這樣才能夠體現法律的有效性,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刑事處罰方面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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