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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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判

一般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判

1、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指以下情況任一種: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因走私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造成嚴重的國際影響的等等。

2、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

單位走私犯罪是單位內部的成員為了單位的利益按單位決策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旨意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走私行為。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中飽私囊;或者不是經過單位決策機構決策或者主要負責人即批准、同意或認可,而是盜用、冒用單位的名義進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的條件而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對之,應當按個人即自然人走私論處。

其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貿易管理;後罪則是公共安全

(2)對象不完全相同。本罪對象為槍支、彈藥,其中的槍支、彈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口物品表》所規定,未加規定的則不能成為本罪對象。其範圍要比後罪的對象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規定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要小。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旨在強調逃避海關監督,行為人實施攜帶、運輸、郵寄的行為是為了使走私物品進出國(邊)境:而後罪則是在邊境之內的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等。當然,出於走私目的,進行走私行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國(邊)境之內從事一些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的活動,這時雖然觸犯非法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但屬本罪的手段牽連,應按本罪論處。

中國是比較安全的國家,不像有些國家經常是有暴亂。中國的公民是不可以私自購買槍支和武器的,並且購買比較鋒利的東西,比如説是刀具,或者是大批量的購買汽油,都是要做登記的,也是為了保護公民和社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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