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走私武器、彈藥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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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走私武器、彈藥罪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走私武器、彈藥罪量刑標準

1、走私武器、彈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指以下情況任一種: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因走私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造成嚴重的國際影響的等等。

3、走私武器、彈藥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是:

(一)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對武器彈藥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制度,非法走私武器彈藥,類似於把武器彈藥賣給境外組織,賣給恐怖組織的,犯罪情節都非常惡劣,量刑時肯定要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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