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都有哪些類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合同詐騙罪都有哪些類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
遇到合同詐騙可以採取補救措施的有: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協商解除;
2、合同存在違法條款的,不予履行;
3、中止履行。履行過程中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合同管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
5、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6、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