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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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文物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走私文物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走私文物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承擔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走私文物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並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但《刑法》第325條已將此行為單獨立罪,《刑法》法實行後,此行為不再構成走私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這裏不再贅述,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4、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不管是文物收藏者,還是負有保管文物職責的博物館等的國有單位,都是不得擅自將文物售賣或者是贈送給外國人的,否則一旦非本國籍人,在拿到文物之後將文物帶到境外,文物的售賣者、贈送者是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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