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罪犯判刑3年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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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罪犯判刑3年能減刑嗎?

相信大家都清楚,罪犯在服刑期間其實可以為自己爭取一下減刑的機會,這樣就可以少坐一段時間的牢。但現實中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減刑的,那一般罪犯判刑3年能減刑嗎?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判刑3年能減刑嗎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改造期間附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當然可以減刑。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二、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減刑建議書;

(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罪犯是否能被減刑,其實並不是看他最開始被判了多少年的刑期。其實,只要是符合了法律中規定的減刑條件,那就是有機會被減刑的。因此罪犯判刑3年能減刑嗎?只能説有可能獲得減刑的機會,被減刑的前提自然還是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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