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件的分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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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要件的分類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長期以來法治化程度在不斷的提高,人們的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強,如此環境之下如果有犯罪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的穩定,而在犯罪的定義中有不同的分類,那犯罪構成要件的分類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犯罪構成由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有機統一而組成,同樣,各個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組成,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屬於犯罪客觀要件的要素;年齡、辨認控制能力、身份等屬於犯罪主體要件的要素;故意、過失、目的等屬於犯罪主觀要件的要素。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對構成要件的認識與理解,有賴於對構成要件要素以及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的認識與理解;如果對某個構成要件的要素產生認識上的偏差,就必然導致對構成要件的認識產生偏差。所以,正確認識與理解構成要件要素,是正確認識構成要件乃至犯罪構成的前提。

對構成要件要素可以進行不同分類。

(一)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説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二)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説,刑事辯護律師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對這裏的“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理解,以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就可以得出結論,因而屬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猥褻”、“侮辱”,則需要司法者的規範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

(三)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便是行賄罪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中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行為是客觀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身份與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素。

(五)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係、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就一些具體犯罪而言,由於眾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並沒有將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規定下來,而是需要法官在適用過程中進行補充。例如,根據通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是盜竊罪的不成文的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只要是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秩序、威脅國家人民的安全都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對受害者以及社會有着很大的影響,法律對犯罪行為有着詳細的規定和嚴厲的懲罰,從而來保障所有合法公民的權益不受任何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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