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執行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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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離婚財產執行要多長時間?

離婚財產執行要多長時間?

法律上並未規定離婚財產執行的具體時間,可以財產的實際情況而定。人民法院的執行是有時間限制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六個月。也就是説,如果對方有執行力,應在六個月內執行結束;如果對方沒有執行力,六個月屆滿時,要視情況中止或終結執行。終結執行是完全結束;中止執行是暫停執行,等待以後某個時候,被執行人又具備執行能力了,就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恢復繼續執行。

二、《民法典》(2021年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財產分割處理,應當首先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達成了一致意見的,後期是可以簽訂協議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但在具體的分割情況下,還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認定,如存在房產分割的,還需要辦理過户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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