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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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及行為表現

本罪侵犯的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行為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二)本罪的主觀因素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即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怎樣區分

(一)侵犯的對象不同

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侵犯的對象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通過破壞這些交通設施來達到引起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二)行為的指向不同

由於交通設備與交通工具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破壞交通設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而且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通常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樣,破壞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設備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視行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為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為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條文。如果行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壞交通工具,應定破壞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對交通設備的破壞,也應視為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

生活中的交通工具比較多,而構成此罪的交通工具僅僅是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這種嚴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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