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對賣淫嫖娼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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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律對賣淫嫖娼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法律對賣淫嫖娼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嫖宿不滿14歲未成年少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條的規定,以強姦罪論處。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因賣淫嫖娼被治安拘留家屬可以會見嗎?

可以,如果拘留所沒有通知家屬,可以親自去諮詢。

《拘留所條例 》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三、強迫賣淫罪量刑標準

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因為賣淫嫖娼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是比較特殊的情況,總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肯定就得遵守我國的法律制度,我國的法律制度是堅決禁止賣淫嫖娼行為的,因為這種做法不僅破壞社會風氣,也容易滋生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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